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子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關於「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各有期徒刑2月,共2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關於「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各有期徒刑2月,共2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