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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子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關於「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各有期徒刑2月,共2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關於「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各有期徒刑2月,共2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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