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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秋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秋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游秋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18日或19日  │105年1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年  度    案  號│6年度毒偵字第4316號 │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2 │
│                │                    │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2號│107年度豐簡字第23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8日        │107年5月25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2號│107年度豐簡字第234號│
│      ├────┼──────────┼──────────┤
│判  決│判    決│106年12月6日        │107年6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6年度執字第18877號(│7年度執字第11060號(│
│                │已執畢)            │尚未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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