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哲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哲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鄭哲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7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鄭哲偉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間某日 │106年5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 │ │第1425號 │第428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495│ │事實審│ │1112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4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495│ │ │ │1112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7月5日 │107年7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