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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6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聖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聖桓因過失傷害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賴聖桓因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聖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毒偵字 ││ │22473號 │22473號 │第3445、3519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6年度交訴字第 │106年度交訴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426││實│ │462號 │462號 │6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6日 │107年4月30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106年度交訴字第4│106年度易字第426││決│ │62號 │62號 │6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911││ │6541號 │6542號 │0號(編號3至5號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 │└────────┴────────┴────────┴────────┘┌────────┬────────┬────────┬────────┐│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徒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3日至 │ ││ │ │106年7月20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 ││ │第3445、3519號 │第3445、3519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26│106年度易字第426│ ││實│ │6號 │6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26│106年度易字第426│ ││決│ │6號 │6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31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911│署107年度執字911│ ││ │0號(編號3至5號 │0號(編號3至5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 │年)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6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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