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28日 │106年9月11日 │106年11月7日 │106年10月28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 │及案號 │30399號 │30399號 │30399號 │31838號 │ ├───┬─┼────────┼────────┼────────┼────────┤ │ │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院│ │ │ │ │ │ ├─┼────────┼────────┼────────┼────────┤ │最 後│案│106年度易字第429│106年度易字第429│106年度易字第429│107年度易字第904│ │ │號│4號 │4號 │4號 │號 │ │事實審├─┼────────┼────────┼────────┼────────┤ │ │判│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2日 │107年6月28日(聲│ │ │決│ │ │ │請書附表誤載為10│ │ │日│ │ │ │7年7月23日) │ │ │期│ │ │ │ │ ├───┼─┼────────┼────────┼────────┼────────┤ │ │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院│ │ │ │ │ │ ├─┼────────┼────────┼────────┼────────┤ │ │案│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904│ │確 定│號│4294號 │4294號 │4294號 │號 │ │ ├─┼────────┼────────┼────────┼────────┤ │判 決│判│107年1月26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7月23日(聲│ │ │決│ │ │ │請書附表誤載為 │ │ │確│ │ │ │107年6月28日) │ │ │定│ │ │ │ │ │ │日│ │ │ │ │ │ │期│ │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易│ │ │ │ │ │服社會勞動│ │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 │ │2781號(編號1至3│2782號(編號1至3│2782號(編號1至3│12057號 │ │ │部分經定應執行有│部分經定應執行有│部分經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1月確定)│期徒刑11月確定)│期徒刑11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