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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28日   │106年9月11日    │106年11月7日    │106年10月28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
│及案號    │30399號         │30399號         │30399號         │31838號         │
├───┬─┼────────┼────────┼────────┼────────┤
│      │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院│                │                │                │                │
│      ├─┼────────┼────────┼────────┼────────┤
│最  後│案│106年度易字第429│106年度易字第429│106年度易字第429│107年度易字第904│
│      │號│4號             │4號             │4號             │號              │
│事實審├─┼────────┼────────┼────────┼────────┤
│      │判│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2日   │107年6月28日(聲│
│      │決│                │                │                │請書附表誤載為10│
│      │日│                │                │                │7年7月23日)    │
│      │期│                │                │                │                │
├───┼─┼────────┼────────┼────────┼────────┤
│      │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院│                │                │                │                │
│      ├─┼────────┼────────┼────────┼────────┤
│      │案│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904│
│確  定│號│4294號          │4294號          │4294號          │號              │
│      ├─┼────────┼────────┼────────┼────────┤
│判  決│判│107年1月26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7月23日(聲│
│      │決│                │                │                │請書附表誤載為  │
│      │確│                │                │                │107年6月28日)  │
│      │定│                │                │                │                │
│      │日│                │                │                │                │
│      │期│                │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易│                │                │                │                │
│服社會勞動│                │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
│          │2781號(編號1至3│2782號(編號1至3│2782號(編號1至3│12057號         │
│          │部分經定應執行有│部分經定應執行有│部分經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1月確定)│期徒刑11月確定)│期徒刑11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3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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