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淨鳴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107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欄關於「103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8月1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欄將106年8月17日誤寫為103年8月17日,因不影響該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