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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37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政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政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政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有期徒刑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4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3月6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695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3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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