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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6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育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育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劉育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育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3日 │ 106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678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418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2851號 │ 107年度簡字第104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1月2日 │ 107年8月30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2851號 │ 107年度簡字第104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2月12日 │ 107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 4231號(已執行完畢) │ 107年度執字第15618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6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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