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郝芳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郝芳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郝芳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 號、4 號所示之罪,係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號、3 號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同條項但書第1 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郝芳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9 月 ││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24日 │105 年7 月24日 │106 年9 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58號 │毒偵字第58號 │毒偵字第4958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48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48號 │107 年度訴字第2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1月2日 │106年11月2日 │107年2月6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48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48號 │107 年度訴字第23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6年11月2日 │106年11月2日 │107年3月19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執字第712 號(臺灣臺中地方│執字第713 號(臺灣臺中地方│執字第5427號(107 年度執緝││ │檢察署107 年度執助字第2016│檢察署107 年度執助字第2015│字第2067號)。 ││ │號)。 │號)。 │ │└────────┴─────────────┴─────────────┴─────────────┘┌────────┬─────────────┐ .│ 編 號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4958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6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3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年3月19日 ││ │日 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執字第5428號(107 年度執緝││ │字第206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