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薛竣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95、2554號),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原關於「附表二」之記載,均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關於「附表一」誤載為「附表二」,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