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連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之記載,應更為「(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將檢察官起訴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誤寫為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