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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簡芳潔簡佩珺張淵森

原告
王金榜
訴訟代理人
蔡羽宣
訴訟代理人
徐英明
被告
陳瀚強

      陳宗賢

      鐘晨僑

      廖白梅

      蕭逸珊

      蔡淑卿

      林志明

      張富文

      陳侶揚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瀚強等9 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追加王金榜為原告,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原告起訴狀。

二、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在刑事庭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1 號、101 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本件被告陳瀚強等9 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162號受理在案,告訴人黃志誠等人並於107 年6 月8 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由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受理在案。原告王金榜聲請追加為107 年度附字第533 號之原告,為法所不許,本件訴之追加係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張淵森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2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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