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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顏銀秋王品惠吳珈禎

原告
蔡宜蒓
被告
傅美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中簡字第14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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