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5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5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少群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少群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陳少群與管明釵之女兒李欣蘋為男女朋友(其等於民國107年10月27日結婚),因管明釵車禍受傷於107 年8 、9 月間,經常往來、居住於李欣蘋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9 之住處,陳少群見機不可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翻找管明釵之皮包,得知其提款密碼,遂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先行竊取管明釵所有之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繼之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管明釵之同意或授權,持上開提款卡並輸入取款密碼,致使自動櫃員機之識別系統誤認其係有權持有該提款卡之人,而以此不正之方法,盜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存款;並於每日得手後,復將提款卡放回原位,以免遭管明釵發現,俾伺機再行盜領。嗣於107 年10月9 日,管明釵發覺存款短少,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管明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少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前揭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管明釵、李欣蘋於警詢時、證人李欣蘋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自動櫃員機監視影像擷取畫面、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金融帳戶存摺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竊盜罪未遂既遂之區別,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支配之下為標準,如已著手實行竊取,而未脫離他人管有或尚未移入自己支配之下,均為未遂,倘已將他人管有之物,以偷竊之方法,移入自己支配之下,即為既遂;又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或得謂之使用竊盜,而認與刑法上之竊盜罪有別,惟如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縱事後物歸原主,得否謂僅屬使用竊盜而不構成竊盜罪,自非無疑(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判決意旨均足資參照)。再者,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本為占有狀態,故竊盜罪之客體不以他人所有為限,即使他人因犯罪而取得之動產,若該動產在他人支配之下而竊取之,仍應成立竊盜罪(司法院82年3月30日【82】廳刑一字第05283 號研究意見亦同此旨)。是本件被告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提款卡,即已將系爭提款卡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其後持以提領該提款卡所表彰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客觀上非僅破壞告訴人管領、占有之狀態,復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輸入取款密碼,自自動提款機中提領告訴人之存款,顯然已居於所有人或持有人之地位,本於其支配力而處分該金融帳戶內之款項,致生減損該提款卡所表彰經濟價值之結果;參以,被告之所以每日領取款項後,會再將提款卡放回原位,乃因唯恐遭告訴人發現,以便來日可以伺機再行竊取及提領款項之用,業據被告供陳明確,絕非單純就系爭提款卡為物理上之使用後,物歸原處之態樣,堪以比擬,即無認定為使用竊盜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業經總統於108 年5 月2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新法並未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合先敘明。
五、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而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提領告訴人之款項,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應各成立一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無從區隔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竊取提款卡之用意,本即在於盜領該帳戶內之款項,二者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其間仍有局部行為合致,且其犯罪之目的單一,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其於附表各編號所為,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均係於每日提領完後,即將提款卡放回原處,伺機再行竊取及提領,已如前述,時間上已有明顯區隔及差異性存在,足見各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異,自應按日論罪、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應論以一罪,容有未洽。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以竊取提款卡及以非法方法盜領被害人之存款,犯罪動機及目的實非良善,且盜領金額高達179 萬,迄今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難認有何悔悟之意,自不得予以輕縱;惟斟酌其前因恐嚇案件,受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未曾受有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及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本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均為其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跨行提款之手續費,並非為被告所收取,即非被告之實際犯罪所得,揆諸首揭判決意旨,即無從為沒收、追徵之諭知,起訴書就此部分亦聲請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提領時間│實際提領金額│提領地點 │ 主 文 │ │ │ │(不含手續費)│ │ │ ├──┼────┼──────┼────────────┼──────────────┤ │一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10日0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50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10日0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追徵其價額。 │ │ │52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0日0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53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0日0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54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0日0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55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0日0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56分 │ │ │ │ ├──┼────┼──────┼────────────┼──────────────┤ │二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 │ │13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30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不能沒│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13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價額。 │ │ │31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3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32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3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33分 │ │ │ │ ├──┼────┼──────┼────────────┼──────────────┤ │三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16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28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16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追徵其價額。 │ │ │28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6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29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6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30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6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31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6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31分 │ │ │ │ ├──┼────┼──────┼────────────┼──────────────┤ │四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21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07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21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追徵其價額。 │ │ │08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1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08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1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09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1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10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1日21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11分 │ │ │ │ ├──┼────┼──────┼────────────┼──────────────┤ │五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27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14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27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追徵其價額。 │ │ │15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7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16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7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17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7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18分 │ │ │ │ │ ├────┼──────┼────────────┤ │ │ │107年8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7日22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19分 │ │ │ │ ├──┼────┼──────┼────────────┼──────────────┤ │六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 │ │1日14時 │ │(統一便商店宜寧店)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35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1日14時 │ │(統一便商店宜寧店) │追徵其價額。 │ │ │36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日14時 │ │(統一便商店宜寧店) │ │ │ │37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日14時 │ │(統一便商店宜寧店) │ │ │ │38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日14時 │ │(統一便商店宜寧店) │ │ │ │39分 │ │ │ │ │ ├────┼──────┼────────────┤ │ │ │107年9月│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日14時 │ │(統一便商店宜寧店) │ │ │ │41分 │ │ │ │ ├──┼────┼──────┼────────────┼──────────────┤ │七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 │ │2日2時50│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2日2時51│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追徵其價額。 │ │ │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日2時52│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日2時53│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日2時53│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分 │ │ │ │ │ ├────┼──────┼────────────┤ │ │ │107年9月│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2日2時54│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分 │ │ │ │ ├──┼────┼──────┼────────────┼──────────────┤ │八 │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4日20時 │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38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4日20時 │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追徵其價額。 │ │ │39分 │ │ │ │ ├──┼────┼──────┼────────────┼──────────────┤ │九 │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5日21時 │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45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5日21時 │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追徵其價額。 │ │ │46分 │ │ │ │ ├──┼────┼──────┼────────────┼──────────────┤ │十 │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 │ │7日1時30│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5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7日1時31│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追徵其價額。 │ │ │分 │ │ │ │ ├──┼────┼──────┼────────────┼──────────────┤ │十一│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 │ │8日00時 │ │(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05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8日00時 │ │(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 │追徵其價額。 │ │ │06分 │ │ │ │ ├──┼────┼──────┼────────────┼──────────────┤ │十二│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9日19時 │ │(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51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9日19時 │ │(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 │追徵其價額。 │ │ │51分 │ │ │ │ ├──┼────┼──────┼────────────┼──────────────┤ │十三│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10日23時│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16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10日23時│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追徵其價額。 │ │ │17分 │ │ │ │ ├──┼────┼──────┼────────────┼──────────────┤ │十四│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 │ │11日20時│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59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6萬元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535│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11日21時│ │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追徵其價額。 │ │ │00分 │ │ │ │ ├──┼────┼──────┼────────────┼──────────────┤ │十五│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 │ │12日03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41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12日03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其價額。 │ │ │42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2日03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43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 │ │12日03時│ │(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 │ │ │ │45分 │ │ │ │ ├──┼────┼──────┼────────────┼──────────────┤ │十六│107年9月│ 2萬元 │南投縣○○鄉○○路000號 │陳少群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 │ │23日15時│ │(中寮郵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10分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拾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107年9月│ 2萬元 │南投縣○○鄉○○路000號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23日15時│ │(中寮郵局) │追徵其價額。 │ │ │11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南投縣○○鄉○○路000號 │ │ │ │23日15時│ │(中寮郵局) │ │ │ │12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南投縣○○鄉○○路000號 │ │ │ │23日15時│ │(中寮郵局) │ │ │ │13分 │ │ │ │ │ ├────┼──────┼────────────┤ │ │ │107年9月│ 2萬元 │南投縣○○鄉○○路000號 │ │ │ │23日15時│ │(中寮郵局) │ │ │ │14分 │ │ │ │ │ ├────┼──────┼────────────┤ │ │ │107年9月│ 1萬元 │南投縣○○鄉○○路000號 │ │ │ │23日15時│ │(中寮郵局) │ │ │ │15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