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玥穎
- 被告
- 許鶴獻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續字第8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原係洪智傑之配偶(2人於民國101年7月14日結婚,於105年10月25日協議離婚)。被告甲○○至遲於105年6月12日即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乙○○至遲於105年9月26日即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乙○○基於通姦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又乙○○基於通姦之犯意、甲○○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3、4所示時間、地點,為性交行為共3次。嗣於106年11月間,乙○○向洪智傑坦承自105年6月起,與甲○○發生性交行為,洪智傑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法第239條前段之相姦罪。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與甲○○渉嫌妨害婚姻案件,公訴人認與該署106年度偵字第26948號提起公訴之案件(本院案號為107年度易字第1513號),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乃於108年1月14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4日中檢宏奈107偵續86字第1089004684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108年1月14日書記官收文戳章在卷可按。惟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13號業於107年11月7日辯論終結,且於108年1月11日宣判,業經調卷核閱無訛,且有該案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追加起訴時,本院之第一審已辯論終結,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上揭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另本件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附表有編號1至4之犯罪事實,惟加起訴書末之附表僅列有編號1至3而已,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備註 │ ├───┼────────┼─────────┼───────┤ │1 │105 年 6 月 6 日│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六│被告甲○○部分│ │ │晚上 7 時 30 分 │街 319 巷 32 號之 │另為不起訴處分│ │ │許 │和風新天地旅館 │。 │ ├───┼────────┼─────────┼───────┤ │2 │105 年 6 月 14 │彰化縣埔心鄉鎮福街│被告甲○○係犯│ │ │日晚上 7 時 30 │111 號之高登庭園汽│相姦罪嫌、被告│ │ │分許 │車旅館 │乙○○係犯通姦│ │ │ │ │罪嫌。 │ ├───┼────────┼─────────┼───────┤ │3 │105 年 9 月 22 │彰化縣埔心鄉鎮福街│被告甲○○係犯│ │ │日 19 時許 │111 號之高登庭園汽│相姦罪嫌、被告│ │ │ │車旅館 │乙○○係犯通姦│ │ │ │ │罪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