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13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龍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5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玥穎
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起訴書誤為潁)至遲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即明知許鶴獻為丁○○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許鶴獻與甲○○於105年6月6日在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之和風新天地旅館進行性交易而相識,甲○○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與許鶴獻(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4次性交之行為。嗣於106年8月24日,甲○○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丁○○告知其與許鶴獻為性行為而懷孕之事實,丁○○始悉上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又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須告訴乃論,其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同法第24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配偶對於已經縱容或宥恕之通姦、相姦罪,既不得告訴,檢察官據其告訴而起訴者,應依上開法條為不受理之判決,亦經司法院院字第2383號解釋在案。再按,所謂宥恕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之意,且表示行為不以明示為必要,縱為默示之表示行為,亦足當之。且告訴人一經宥恕,其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

三、經查:

(一)本件告訴人丁○○於106年9月28日提起告訴之前,使用LINE以文字與被告對話(見本院卷第66-180頁告訴人提出之丁○○與甲○○2017.8.18-2017.9.04完整LINE對話內容),二人曾為如下之對話:【106年8月25日】告訴人:你們(按指被告與告訴人之夫許鶴獻)是否發生關係(按指性行為)。被 告:最後一題(按指是否發生性行為)我答不是,你一定不信,我答是,我可能會吃上官司,你要我怎麼答。告訴人:我不會告你的,我只想知道真相。(見本院卷第75頁)【106年9月1日】告訴人:你們多久見一次。被 告:三月後,2周或一個月見一次。告訴人:持續到這個月嗎? 被 告:是。告訴人:都在哪見面。被 告:一起吃飯。你會告我嗎。告訴人:我不想回答你。被 告:嗯。告訴人:我現在只想搞清楚事情。(見本院卷第111-112頁)【106年9月2日】被 告:如果你要告就告吧。告訴人:妳再繼續亂下去我就真的會。妳那麼不在乎,我也不用客氣。被 告:頂多把孩子帶著入獄。(見本院卷第118頁)【106年9月3日】被 告:你會不會告,我要你的承諾。告訴人:我說過了妳不要再一直吵了,妳真的都不會檢討自己,就是因為妳一直吵,我才要告妳,我不是已經跟妳講過嗎?昨天不是就已經有跟妳講。被 告:我怎知你那天不爽想到又要告。告訴人:我不像妳。(見本院卷第130-131頁)告訴人:我也一直跟妳說,只要妳不要再吵了,我就不會告妳。被 告:我的經驗告訴我沒有白紙黑字都不算數。告訴人:我現在也很怕我簽了合(和)解書的效用,我怕簽了,以妳都說話不算話個性,對我怎麼有保障。被 告:拜託你有點法律常識。告訴人:妳有在怕法律嗎?被 告:就是簽了就有法律效力。我同樣也怕你那天起瘋突然要告我。我們都很害怕。最爽是那個男的。告訴人:我說過了我不像妳。(見本院卷第139-140頁)告訴人:對啊我也一直跟妳說我不告妳啊,只要妳不要一直吵了,妳一直將事情揪(糾)結在這。(見本院卷第142頁)

(二)依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可知,二人在106年8月26日對話時,告訴人詢問被告有無與其夫許鶴獻發生性行為時,被告表示可能會吃上官司,告訴人立即表明「我不會告你的,我只想知道真相」,顯已明確告知被告,只要將事實真相告訴伊,縱然確實與伊夫許鶴獻有相姦行為,亦不會對被告提出告訴,準此,告訴人在106年9月28日對被告提出告訴之前,已對被告有事後宥恕之表示。

(三)再參酌106年8月26日之後,被告仍害怕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乃於106年9月3日一再詢問告訴人「你會不會告,我要你的承諾」、「我怎知你那天不爽想到又要告」及「我同樣也怕你那天起瘋突然要告我。我們都很害怕」,告訴人則一再表示「我不像妳」、「我說過了我不像妳」等語,表明之後不會再對被告提出告訴,益見被告確實事後已原諒被告,不再追究。

(四)至告訴人於偵查中於陳稱:當初我有打算在她陳述事實後就不告,但在未簽和解書之前都不算是宥恕等語(見偵卷第95頁),檢察官因而認為告訴人是順著被告之言,方稱不會提告,難以認定其於當時確實有宥恕之意,而已失卻告訴權。惟查:

1、告訴人有無宥恕,當以告訴人言詞或書面所表達出來之內容為準,至其內心真意為何,是否與所表達於外者一致,非被告所能探知,自難要求被告去探求告訴人之真意。

2、而本件告訴人最初即明確表示只要被告陳明是否與其夫許鶴獻發生性行為,即不會對被告提出告訴,而被告亦於LINE對話時,陳述「難道我還要一一數我跟他(指許鶴獻)做了幾次(指發生性行為)嗎」(見本院卷第113頁)、「有啦生了一個兒子,只是我拿掉了」「孩子的確是他的」(見本院卷第155頁)「孩子就是許鶴獻的」(見本院卷第165頁)等語,向告訴人坦承與許鶴獻發生性行為。被告既講出真相,告訴人自不能在得知真相後,無法忍受,即得以反悔,宣稱無宥恕之意,再行告訴,否則無異以不實之言來騙取被告吐露真相,再據以提告。況被告本身已多次向告訴人確認是否提出告訴,告訴人則一再表示不會提告,自難認告訴人僅係順著被告之言脫口而出,並無宥恕之意。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於其告訴前,即對被告表示不會提出告訴,予以宥恕,其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告訴人既不得告訴,檢察官據其告訴而起訴者,依上開規定與說明,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因告訴人已對被告宥恕而喪失告訴權,自無再傳喚被告聲請詰問之證人蔡景晴及論斷被告與許鶴獻間有無相姦行為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
├──┼─────────┼──────────────┤
│1   │105年10月5日晚上5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 │
│    │時30分許          │水雲端旗艦概念館            │
├──┼─────────┼──────────────┤
│2   │106年5月19日晚上6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
│    │時30分許          │之楓采汽車旅館              │
├──┼─────────┼──────────────┤
│3   │106年2月21日某時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 │
│    │                  │悅豪時尚精品旅館            │
├──┼─────────┼──────────────┤
│4   │106年8月30日晚上7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風 │
│    │時許              │緻主題汽車旅館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1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