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玥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948號),檢察官不服本院108年1月11日107年度易字第151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3月19日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至遲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即明知乙○○為戊○○之夫,為有配偶之人。乙○○與丙○○於105年6月6日在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之和風新天地旅館進行性交易而相識,丙○○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與乙○○(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4次性交之行為。嗣於106年8月24日,丙○○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戊○○告知其與乙○○為性行為而懷孕之事實,戊○○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惟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之規定,業經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認該條規定係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109年5月29日)起失其效力,是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在其犯罪後,既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認定違憲,失其效力,則該刑罰法律已等同廢止,爰依上開規定,就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 ├──┼─────────┼──────────────┤ │1 │105年10月5日晚上5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 │ │ │時30分許 │水雲端旗艦概念館 │ ├──┼─────────┼──────────────┤ │2 │106年5月19日晚上6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 │ │時30分許 │之楓采汽車旅館 │ ├──┼─────────┼──────────────┤ │3 │106年2月21日某時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 │ │ │ │悅豪時尚精品旅館 │ ├──┼─────────┼──────────────┤ │4 │106年8月30日晚上7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風 │ │ │時許 │緻主題汽車旅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