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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尚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7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尚融因妨害自由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尚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尚融因妨害自由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尚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6日 │107年2月6日 │107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9811號 │毒偵字第1049號 │毒偵字第2174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8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號 │1420號 │180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2月18日 │107年6月28日 │107年8月2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8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號 │1420號 │1806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30日 │107年8月13日 │107年8月20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執字第7615號 │執字第13744號 │執字第14181號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17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3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107年4月20日 │107年1月8日至同 │ ││ │ │年1月9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2747號 │偵字第18572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2019號 │2521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 │107年12月28日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2019號 │2521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9月12日 │108年1月28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17815號 │執字第2569號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執更字第417號( │ │ ││ │編號1至4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3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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