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0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智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智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游智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游智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2(定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6.08.20 │107.02.25、107.07.23 │107.06.12採尿時往前回溯 ││ │ │ │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953號 │3354、3567號 │2915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47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77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28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7.06.25 │107.11.19 │107.11.20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47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77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28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07.27 │108.01.30 │108.01.29 │├─┴──────┼────────────┼────────────┼────────────┤│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7│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9│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5││ │80號 │5號 │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