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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9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銘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銘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參照)。

二、查受刑人李銘祥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交上易字第873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於107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                │危險罪            │危險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07月08日     │107年08月0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5990號       │字第24357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 │107年度交易字第   │
│實│            │873號             │198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08月22日     │108年02月12日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 │107年度交易字第   │
│決│            │873號             │198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8月22日     │108年02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14431號       │字第456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9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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