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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1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大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大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大森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第7 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42條第3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項 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就編號1 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魏大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5日 │107年5月6日 │106年3月19日 ││ │ │ │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0│107 年度毒偵字第46│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 │90號 │00號 │第2500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7 年度中簡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3680│108年度簡字第52號 ││事實審│ │2921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 │108年4月24日 │108年4月19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中簡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3680│108年度簡字第52號 ││判 決│ │2921號 │號 │ ││ ├────┼─────────┼─────────┼─────────┤│ │確定日期│108年1月30日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服社會勞動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執字第2589│108 年度執字第8520│108 年度執字第8732││ │5 號(已執行完畢)│號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1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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