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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4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憲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憲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憲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①105年10月19、20日 │105年12月19日、106年5 │106年6月 ││ │②105年11月7日、105年 │月9日 │ ││ │ 12月1日、12月2日 │ │ ││ │③106年6月24日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 ││ │等 │等 │等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 ││實│ │等 │等 │等 ││審├──────┼───────────┼───────────┼───────────┤│ │ 判決日期 │108年3月6日 │108年3月6日 │108年3月6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 ││決│ │等 │等 │等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8年度執字第4868號 │108年度執字第4868號 │108年度執字第4869號 ││ │108年度執緝字第1033號 │108年度執緝字第1033號 │108年度執緝字第1034號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 │└────────┴───────────┴───────────┴───────────┘┌────────┬───────────┬───────────┬───────────┐│ 編 號 │ 4 │ 5 │ (空白) │├────────┼───────────┼───────────┼───────────┤│ 罪 名 │竊盜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4日 │107年4月18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13980號 │107年度偵字第24870號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38號 │107年度易字第3798號 │ ││實├──────┼───────────┼───────────┼───────────┤│審│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38號 │107年度易字第3798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8日 │108年4月30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7052號 │108年度執字第7195號 │ ││ │108年度執緝字第1035號 │108年度執緝字第1036號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4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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