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俞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俞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俞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江俞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以107 年度中簡字第1985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533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 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