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上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465號、108 年度執字第11046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上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上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上燐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日 │106年11月2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撤緩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59 號 │偵字第24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340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27 號│ │ ├────┼───────────┼───────────┤ │ │判決日期│108年05月17日 │108 年5月3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340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27 號│ │ │ │ │ │ │ ├────┼───────────┼───────────┤ │ │判 決│108 年6月24日 │108年7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10246 號(已執畢) │11046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