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2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3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震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春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13721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283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春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春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春寶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
│罪            名│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間至同年4月10 │101年10月7日至同年月9 │                      │
│                │日                    │日                    │                      │
│                │                      │102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6│                      │
│                │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14422號               │24007號等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6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164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3月20日          │108年8月29日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060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164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31日          │108年9月23日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否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9025號                │13721號(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1年8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3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