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春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13721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283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春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春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春寶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 │罪 名│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間至同年4月10 │101年10月7日至同年月9 │ │ │ │日 │日 │ │ │ │ │102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6│ │ │ │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14422號 │24007號等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6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164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3月20日 │108年8月29日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060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164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31日 │108年9月23日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否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9025號 │13721號(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1年8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