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坤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3379號、執字第147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林坤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 、4 則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年月│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轉讓│共8 罪│106 年11月20日│臺中地院│107 年4 月│ 同左 │107 年6 月│ │ │禁藥│,各處│106 年11月23日│107年度 │30日 │ │5 日 │ │ │ │有期徒│106 年11月27日│訴字第61│ │ │ │ │ │ │刑2 月│106 年11月29日│8號 │ │ │ │ │ │ │ │106 年10月12日│ │ │ │ │ │ │ │ │106 年10月31日│ │ │ │ │ │ │ │ │106 年11月23日│ │ │ │ │ │ │ │ │106 年11月27日│ │ │ │ │ ├─┼──┼───┼───────┼────┼─────┼────┼─────┤ │2 │施用│有期徒│106 年12月25日│臺中地院│107 年9 月│ 同左 │107 年10月│ │ │第一│刑8 月│上午8 時許 │107年度 │26日 │ │15日 │ │ │級毒│ │ │訴字第15│ │ │ │ │ │品 │ │ │86號 │ │ │ │ ├─┼──┼───┼───────┼────┼─────┼────┼─────┤ │3 │施用│有期徒│106 年12月25日│臺中地院│107 年9 月│ 同左 │107 年10月│ │ │第二│刑5 月│上午9 時許 │107年度 │26日 │ │15日 │ │ │級毒│,如易│ │訴字第15│ │ │ │ │ │品 │科罰金│ │86號 │ │ │ │ │ │ │,以新│ │ │ │ │ │ │ │ │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算1 日│ │ │ │ │ │ ├─┼──┼───┼───────┼────┼─────┼────┼─────┤ │4 │持有│有期徒│107 年6 月間某│臺中地院│108 年9 月│ 同左 │108 年10月│ │ │第二│刑2 月│日 │108 年度│10日 │ │5 日 │ │ │級毒│,如易│ │中簡字第│ │ │ │ │ │品 │科罰金│ │1782號 │ │ │ │ │ │ │以新臺│ │ │ │ │ │ │ │ │幣1 千│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1 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