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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柯志民侯驊殷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束秉霖
選任辯護人
宋豐浚法扶律師
被告
林騰煬
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法扶律師
被告
周磊
選任辯護人
張家豪法扶律師
被告
蔡明軒
被告
徐譽慈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周磊之選任辯護人「曾琬鈴法扶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張家豪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關於被告周磊之選任辯護人「曾琬鈴法扶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家豪法扶律師」,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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