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富華
- 選任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內所載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肆公克」應予更正為「零點壹伍參肆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內所載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肆公克」,惟比對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驗餘淨重均為0.1534公克,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