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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LEE YONG HOCK(中文名:李永福)
選任辯護人
賴威平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PUAH HAN LOON(中文名:潘漢倫)
選任辯護人
呂思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5738號)暨移送併辦(108年度訴字第7983、7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E YONG HOCK、PUAH HAN LOONK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LEE YONG HOCK、PUAH HAN LOON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又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用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執行羈押。玆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訊問後,認被告2人業據本院於108年4月10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1年5月(尚未確定),且被告2人均為馬來西亞國籍,在國內無固定住居所,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