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常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常聞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趙常聞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起羈押。
二、查被告就本案犯行,自白不諱,足認其犯嫌重大,且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再衡量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重大,且被告經本院於109年2月1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4月之案件進行程度,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