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承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
字第203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26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承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9月18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102年度偵字第107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於102年10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5年10月29日至105年11月22日期間及106年4月16日至106年4月26 日期間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27 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7月10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03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經核受刑人於前案之緩刑期間內,復犯後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應認前案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9 月18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於102 年10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5 年10月29日至105 年11月22日期間及106 年4 月16日至106 年4 月26日期間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7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6 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 年7 月10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乃於108 年8 月30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上開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亦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聲請人前揭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