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保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2784號、107年度執字第1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保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保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以106年度易字第4251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07年4月2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年5月9日犯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7月17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保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7年3月13日以106年度易字第4251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07年4月2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年5月9日犯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7月17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乃於108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此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上開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聲請人前揭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