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552號
108年度易字第712號
108年度易字第9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國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沒收欄關於「新臺幣拾貳捌仟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拾貳萬捌仟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沒收欄將「新臺幣拾貳萬捌仟拾伍元」,誤寫為「新臺幣拾貳捌仟拾伍元」,此由判決理由欄所載內容可知,爰依上揭說明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