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鋒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108年度簡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其他案都認定我於民國101年勒戒完畢不得判刑,本案是否有違法之處,為何有同案不同之判決,我於101年勒戒完畢,本案於108年再犯已逾7年,不論依修法前5年,或修法後3年之規定,均不得判刑,依法聲明不服等語。
二、上訴期間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將上訴期間修改為20日,惟本案於修正前上訴期間已屆滿,故無修正後上訴期間20日之適用)。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人即被告温鋒森雖具狀聲請重新抗告,惟觀其意旨係對本件判決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8年12月5日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被告遲至111年7月12日始具狀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有聲請重新抗告狀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存卷足憑,是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由本院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