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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宜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春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春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編號1 、2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800、2862號」】,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春男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另本件附表編號2 與編號1 之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 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李春男所犯上開各罪,均係施用毒品犯行,且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相隔約2 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03月25日 │107年0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 年度毒偵字││ │第2800、2862號 │第2800、2862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3│107 年度訴字第23││ │ │90號 │90號 ││事實審├────┼────────┼────────┤│ │判 決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3│107 年度訴字第23││ │ │90號 │90號 ││判 決├────┼────────┼────────┤│ │判 決│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 │18942號 │1894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4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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