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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4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世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光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光中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光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此即裁判確定後之數罪併罰。而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3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6 月,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罪,雖已分別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108 年1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揆諸前揭裁判意旨,此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故仍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有期徒刑│106 年8 月│臺中地院│107.06.27 │  同左  │107.07.30 │
│  │第二│5 月,如│17日上午11│107 年度│          │        │(已易科罰│
│  │級毒│易科罰金│時30分許回│豐簡字第│          │        │金執行完畢│
│  │品  │,以新臺│溯96小時內│312號   │          │        │)        │
│  │    │幣1 千元│某時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2 │施用│有期徒刑│106.11.13 │臺中地院│107.11.21 │  同左  │107.12.22 │
│  │第二│4 月,如│          │107 年度│          │        │(已易科罰│
│  │級毒│易科罰金│          │豐簡字第│          │        │金執行完畢│
│  │品  │,以新臺│          │570號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3 │施用│有期徒刑│106.05.06 │臺中地院│108.01.16 │  同左  │108.02.23 │
│  │第二│4 月,如│          │108 年度│          │        │          │
│  │級毒│易科罰金│          │豐簡字第│          │        │          │
│  │品  │,以新臺│          │30號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4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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