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志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以107 年度易字第3015號、108 年度沙簡字第9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 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志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7.06.11 │107.08.24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毒偵字第3374號 │年度毒偵字第308 號 │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號 │107 年度易字第3015號 │108 年度沙簡字第95 號 │ ││實├────┼───────────┼───────────┼───────────┤│審│判決日期│107.10.30 │108.03.08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號 │107 年度易字第3015號 │108 年度沙簡字第95 號 │ ││決├────┼───────────┼───────────┼───────────┤│ │判決確定│107.11.14 │108.04.08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 │年度執字第18588 號(已│年度執字第5762號 │ ││ │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