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和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和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和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查受刑人戴和弦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戴和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通危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107 年6 月10日16│107 年2 月7 日至│107 年5 月16日18││ │時20分許 │8日間之某時許 │時許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107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 年度毒偵字││ │18672號 │第2119號、第2675│第2119號、第2675││ │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 號 │107 年度中交簡字│108 年度中簡字第│108 年度中簡字第││審 │ │第2448號 │1876號 │1876號 ││ ├────┼────────┼────────┼────────┤│ │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 │107年10月22日 │107年10月22日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案 號 │107 年度中交簡字│108 年度中簡字第│108 年度中簡字第││ │ │第2448號 │1876號 │1876號 ││ ├────┼────────┼────────┼────────┤│ │確定日期│107年9月25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7 年│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56號 ││ │度執字第15361號 │ ││ ├────────┴─────────────────┤│ │編號1 至5 ,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933 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3月確定(108年度執更字第1650號)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罪日期 │107 年4 月30日12│107 年5 月30日13│107 年7 月15日14││ │時許 │時許 │時許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8 年度毒偵字││ │第3919號、第3920│第3919號、第3920│第180號 ││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16│107 年度簡字第16│108 年度易字第39││審 │ │28號 │28號 │8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108年3月21日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16│107 年度簡字第16│108 年度易字第39││ │ │28號 │28號 │8號 ││ ├────┼────────┼────────┼────────┤│ │確定日期│108年1月29日 │108年1月29日 │108年4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943號 │臺中地檢署108 年││ │2.編號1 至5 ,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度執字第6224號 ││ │ 第93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確定(108年度執更字165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