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昱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誤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載編號4部分,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受刑人林昱欣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判3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28、106.12.17、│106.12.11 │106.07.17 ││ │106.12.04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毒偵字第1408號 │年度毒偵字第31號 │年度偵字第6703號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610號 │107年度訴字第2314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07.31 │107.08.20 │107.10.08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610號 │107年度訴字第2314號 ││決├────┼───────────┼───────────┼───────────┤│ │判決確定│107.08.27 │107.09.06 │107.10.17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罰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執更字第5351號 │年度執更字第5351號 │年度執字第16975號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罪 名│過失傷害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07.26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2078號 │ │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案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802號 │ │ ││實├────┼───────────┼───────────┼───────────┤│審│判決日期│108.01.14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判│案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802號 │ │ ││決├────┼───────────┼───────────┼───────────┤│ │判決確定│108.03.18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 ││罰金之案件 │勞動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 ││ │年度執字第5363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