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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7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1 、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民國108 年5 月27日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1 、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撤銷改判        │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4月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04月30日   │107年04月30日   │107年05月04日   │
│            │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29號    │偵字第16683號   │偵字第17382號   │
│            │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
│實│        │1796號          │3311 號         │242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 年09月28 日 │107 年11月14日  │108 年03月27 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
│判│        │1796號          │3311 號         │242 號          │
│  │        │(108 年度台非字│(108 年度台非字│                │
│  │        │第46號)        │第44號)        │                │
│決├────┼────────┼────────┼────────┤
│  │判    決│107 年10月11日  │107 年11月28 日 │108 年04月22日  │
│  │確定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8 年度│
│            │執更字第1765 號 │執更字第1766 號 │執字第6662 號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7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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