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1 、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民國108 年5 月27日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1 、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撤銷改判 │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4月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04月30日 │107年04月30日 │107年05月04日 │ │ │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29號 │偵字第16683號 │偵字第17382號 │ │ │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 │實│ │1796號 │3311 號 │242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 年09月28 日 │107 年11月14日 │108 年03月27 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 │107 年度易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 │判│ │1796號 │3311 號 │242 號 │ │ │ │(108 年度台非字│(108 年度台非字│ │ │ │ │第46號) │第44號) │ │ │決├────┼────────┼────────┼────────┤ │ │判 決│107 年10月11日 │107 年11月28 日 │108 年04月22日 │ │ │確定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8 年度│ │ │執更字第1765 號 │執更字第1766 號 │執字第6662 號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