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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勇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9280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204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潘勇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勇役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潘勇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 欺 │ 竊 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2 年10月8 日凌晨3 時40│102 年2 月25日前某時許至│102 年6 月27日凌晨2 時40││ │分時許 │102 年2 月26日12時許 │分許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 度 案 號│2 年度速偵字第4230號 │3 年度偵緝字第339 、340 │8 年度偵字第2160號 ││ │ │號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 年度中交簡字第2176號│ 104 年度易緝字第126 號 │ 108 年度中簡字第44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 年10月25日 │ 104 年7 月14日 │ 108 年4 月24日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 年度中交簡字第2176號│ 104 年度易緝字第126 號 │ 108 年度中簡字第446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 年11月21日 │ 104 年8 月10日 │ 108 年5 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是 │├───────────┼────────────┴────────────┼────────────┤│備 註│編號1、2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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