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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江文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立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立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立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余立陽犯詐欺、過失傷害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 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余立陽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余立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 │(共3罪) │(共2罪) │├───────┼────────┼────────┼────────┤│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1日 │1.106年12月1日 │1.106年12月4日 ││ │ │2.106年12月5日 │2.106年12月5日 ││ │ │3.106年12月5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 │33677號、107年度│33677號、107年度│33677號、107年度││ │偵字第3269、5550│偵字第3269、5550│偵字第3269、5550││ │、5554號;追加起│、5554號;追加起│、5554號;追加起││ │訴:107年度偵字 │訴:107年度偵字 │訴:107年度偵字 ││ │第2513、5752、77│第2513、5752、77│第2513、5752、77││ │21、9630、13210 │21、9630、13210 │21、9630、13210 ││ │、15441號;併辦 │、15441號;併辦 │、15441號;併辦 ││ │案號:107年度偵 │案號:107年度偵 │案號:107年度偵 ││ │字第21520號 │字第21520號 │字第21520號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最後├────┼────────┼────────┼────────┤│事實│ 案號 │107 年度金上訴字│107 年度金上訴字│107 年度金上訴字││審 │ │第1823、1824、18│第1823、1824、18│第1823、1824、18││ │ │25、1846號 │25、1846號 │25、1846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月17日 │108年1月17日 │108年1月17日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確定├────┼────────┼────────┼────────┤│判決│ 案號 │107 年度金上訴字│107 年度金上訴字│107 年度金上訴字││ │ │第1823、1824、18│第1823、1824、18│第1823、1824、18││ │ │25、1846號 │25、1846號 │25、1846號 ││ ├────┼────────┼────────┼────────┤│ │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 │108年2月11日 │108年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 註 │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臺中地檢 ││ │署108年度執字第3859號) │└───────┴──────────────────────────┘┌───────┬────────┬────────┬────────┐│ 編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罪名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 │ ││ │執照犯過失傷害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7年2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關年度案號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 │27467號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事實│ 案號 │108 年度交簡字第│ │ ││審 │ │197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5日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判決│ 案號 │108 年度交簡字第│ │ ││ │ │197號 │ │ ││ ├────┼────────┼────────┼────────┤│ │確定日期│108年6月17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8 年│ │ ││ │度執字第10636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0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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