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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上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465號、108 年度執字第11046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上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上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上燐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日           │106年11月2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撤緩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59 號          │偵字第24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340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27 號│
│      ├────┼───────────┼───────────┤
│      │判決日期│108年05月17日         │108 年5月3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340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27 號│
│      │        │                      │                      │
│      ├────┼───────────┼───────────┤
│      │判    決│108 年6月24日         │108年7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10246 號(已執畢)    │11046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