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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2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怡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12933 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296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董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董南豪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核屬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董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108年1月14日下午5時許 │108年1月12日下午6時許 │ ││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 │ ││ │內某時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 │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 │ ││實├───┼───────────┼───────────┼──────────┤│審│判決日│108年7月22日 │108年7月22日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 │ ││決├───┼───────────┼───────────┼──────────┤│ │判 決│108年7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 ││ │確定日│ │ │ │├─┴───┼───────────┼───────────┼──────────┤│是否為得易│否 │是 │ ││科罰金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 │年度執字第12932號 │年度執字第12933號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2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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