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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昱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坤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3379號、執字第147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坤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 、4 則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年月│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轉讓│共8 罪│106 年11月20日│臺中地院│107 年4 月│  同左  │107 年6 月│
│  │禁藥│,各處│106 年11月23日│107年度 │30日      │        │5 日      │
│  │    │有期徒│106 年11月27日│訴字第61│          │        │          │
│  │    │刑2 月│106 年11月29日│8號     │          │        │          │
│  │    │      │106 年10月12日│        │          │        │          │
│  │    │      │106 年10月31日│        │          │        │          │
│  │    │      │106 年11月23日│        │          │        │          │
│  │    │      │106 年11月27日│        │          │        │          │
├─┼──┼───┼───────┼────┼─────┼────┼─────┤
│2 │施用│有期徒│106 年12月25日│臺中地院│107 年9 月│  同左  │107 年10月│
│  │第一│刑8 月│上午8 時許    │107年度 │26日      │        │15日      │
│  │級毒│      │              │訴字第15│          │        │          │
│  │品  │      │              │86號    │          │        │          │
├─┼──┼───┼───────┼────┼─────┼────┼─────┤
│3 │施用│有期徒│106 年12月25日│臺中地院│107 年9 月│  同左  │107 年10月│
│  │第二│刑5 月│上午9 時許    │107年度 │26日      │        │15日      │
│  │級毒│,如易│              │訴字第15│          │        │          │
│  │品  │科罰金│              │86號    │          │        │          │
│  │    │,以新│              │        │          │        │          │
│  │    │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算1 日│              │        │          │        │          │
├─┼──┼───┼───────┼────┼─────┼────┼─────┤
│4 │持有│有期徒│107 年6 月間某│臺中地院│108 年9 月│  同左  │108 年10月│
│  │第二│刑2 月│日            │108 年度│10日      │        │5 日      │
│  │級毒│,如易│              │中簡字第│          │        │          │
│  │品  │科罰金│              │1782號  │          │        │          │
│  │    │以新臺│              │        │          │        │          │
│  │    │幣1 千│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1 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0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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