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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苰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苰駿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蔡苰駿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上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係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同條項但書第1 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苰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 月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26日 │104 年3 月20日至104 年3 月││ │ │2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5533號 │偵字第14052 號、105 年度少││ │ │連偵字第99號、106 年度偵字││ │ │第1751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6 年度中交簡字第1023號 │106年度訴字第244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4月18日 │108年6月13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6 年度中交簡字第1023號 │106年度訴字第2445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6年5月8日 │108年7月15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執字第7843 號 │執字第15412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0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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