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大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3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大添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廖大添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廖大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107 年8 月28日凌晨2 許(│107 年8 月30日晚上11時許│ ││ │原聲請書載為107 年8 月28│(原聲請書載為107 年8 月│ ││ │日,應予補充) │30日,應予補充)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25985號 │度偵字第25524號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107 年度交易字第1529號 │107 年度交易字第1646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 年11月30日 │ 107 年12 月14日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 107 年度交易字第1529號 │ 107 年度交易字第1646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5日 │ 108年1月7日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度執字第731 號 │度執字第180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