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束秉霖
- 選任辯護人
- 宋豐浚法扶律師
- 被告
- 林騰煬
- 選任辯護人
- 曾琬鈴法扶律師
- 被告
- 周磊
- 選任辯護人
- 張家豪法扶律師
- 被告
- 蔡明軒
- 被告
- 徐譽慈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周磊之選任辯護人「曾琬鈴法扶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張家豪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關於被告周磊之選任辯護人「曾琬鈴法扶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家豪法扶律師」,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