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銘駿
- 選任辯護人
- 劉雅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被告洪銘駿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當事人欄中被告洪銘駿之出生年月日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顯係誤植,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