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司熒田雅心江健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富華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內所載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肆公克」應予更正為「零點壹伍參肆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內所載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肆公克」,惟比對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驗餘淨重均為0.1534公克,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